2017年1月21日星期六

明代卫所政区研究


李新峰
北京大学  ISBN 978-7-301-27042-4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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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东南沿海地区的卫所,或寄治大城,或与州县分立城池,甚至州县在卫所城中,形态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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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卫所只是“空降”到州县境内村落之间的军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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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线田地与卫所屯田,官方归属权泾渭分明,但州县民人可以承重屯地,卫所军余也可购买州县官民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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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卫所的刑名权力与内地卫所无异,无法干预民人词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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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城外田地“寸土皆民”的状况,应是明代沿海卫所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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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卫所城池及各处设施占用的州县田地,若仅属全占而田地仍在,则仍归州县。若卫所建城盖屋占用田地,则从州县原额中除豁,土地改归卫所支配,但这已不再是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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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城池周边被卫所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已从州县豁除的草场,还是原属滩涂荒地,本不在州县起科范围内者,只要新垦田地或有所出产,仍属民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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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司与卫所防区参差摆列,实为明朝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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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卫所不紧邻海岸,巡检司往往承担一线防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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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卫所与州县的巡检司分区承担防务,东南沿海的巡防区域主要是由沿海州县的巡检司防区构成,沿海卫所的日常防区范围较小,与府州县乃至巡检司防区参差错杂,远未形成另一套涵盖海岸地带的区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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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卫所中没有任何一个屯田集中于卫所城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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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寰宇通志》、天顺《大明一统志》将卫所分为政区和公署两类,卫所只在边疆无轴线处才作为实土行政单位,有州县则无实土卫所,这应当体现了明代的基本观念。治土尚文,守土尚武……边地卫所行使全面行政管理,实属因无州县系统的确呈并列态势,但从疆土管理的基本原则来看,明代卫所是州县的补充辅助系统,而非具备与州县同等“普适性”的行政区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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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内地遍设州县,边疆广设实土卫所,州县与实土卫所各以城市为中心,分境划土,构成军、民两大政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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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实土卫所的总辖区,存在平等分享和主客共享两种情况,介于彻底混杂和明确分区两种极端情况之间
卫所是否有明确的政区,对明人而言,或许不是一个紧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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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明代军民卫所大体形成了基本共识:军民兼统,主要分布在西南边地,实土政区单位……足以证明军民卫所的设置适用于各种少数民族分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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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军民卫所的情况,仍然进一步体现出明代军民卫所的特征:第一,它们的机构名称含“民”字,一般是因为统辖土官部众,而非因为统辖编户齐民。第二,拥有“军民”之所的卫所,往往受到民政系统的干预,其名称中的“民”,在意味着卫所拥有更广泛的行政管理疆域同时,也意味着拥有比一般实土卫所要狭小的行政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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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分布在州县境内的卫所单位,还是分布在卫所境内的里甲,皆名义上所属卫所,实际上深受州县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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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都司卫所系统,是司府州县系统的辅助政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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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都司卫所系统的建置沿革,遵循相对简单一致的原则,并非混乱记载和表面现象体现的那样杂乱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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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级别、职权、涵盖疆域,皆于布政使司、府、县属同类性质,因视为单独一级行政区划……州管理属县的职权,在明代中后期逐渐淡化,至清代遂出现直隶州与散州的性质区别:直隶州在州治设县,不再理实土事务,俨然一个规模稍小的府;散州只理实土,不再统县,除行政级别外,与县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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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分为屬州与直隶州的州视为单独一级区划,揭示了明代区划制度的两个事实:中央政府与县之间的中间层级,有布政使司、府、州三级,而非二级;上级单位并非平行管理下一级单位,而是第一级单位尽量直接管理核心区域的第三级单位、委托第二级单位管理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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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州既领实土,又辖属县,符合更加严整的越级管理原则,是蒙元政权植入汉地区划的直隶/分管理念,被明朝承袭和规范乃至强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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