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星期三

拖延症

对拖延症严重患着而言,这个时间收到这个短信的结果就是,今晚熬通宵


2015年7月12日星期日

自主与参政:日本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研究(1900~1975)

自主与参政:日本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研究(19001975
李汉卿
法律出版社,2012/07ISBN978-7-5118-3796-7

1889《明治宪法》
在明治宪法下,日本的国家权力体制是以行政为中心而弱化立法权的一种行政主导体制,并由此衍生了国家控制社会的关系模式
明治政府正式通过行政干预,通过重点发展和扶持重要工业部门,把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原始积累和产业革命两个过程合并为一个进程,从而迅速成长为资本主义强国

1900《产业组合法》
当时日本处于与其他列强的激烈竞争之中,为了充实国力,既要促进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又要保持中小生产者生活的安定
目的:通过组织分散的小农生产以维持中小生产者的经营,从而避免他们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大量破产,进而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支持
参照德国的合作社法和信用合作社制度,制定了《产业组合法》
产业组合通过信用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的事业开展,聚合了分散的农家力量,试图通过中小生产者的互助合作来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产业组合的发展建立在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上,在某种意义上它也发挥了调和地主和中小农业生产者之间矛盾的作用
产业组合利用具有地缘关系的小农之间的相互扶持意识和传统开展事业,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维持小农生产的正常进行,缓和了佃农和地主之间的矛盾,从而维护了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
农村地区的产业组合是日本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高速发展的产物
学习德国,创建(新),自上而下,农业政策工具
相关保护小农生产的法律:
1896《劝业银行法》《农工银行法》
1897森林法、重要出口商品同业者法、生丝出口奖励法
1899耕地整理法、农会法、肥料取缔法

1943《农业团体法》
产业组合被战时农业团体——农业会吸收合并
农业会作为战争时期重要的农业团体,其产生和发展出于日本战时体制的需要
农业会已不是农业合作组织,它强制农民加入,不仅失去了合作社的性质,而且已经成为日本政府的代行统治机关
战后的农协就是在农业会解散基础上建立的
通过统合农业团体借以实现对农业经济的统治,保障军事用粮供给,并通过压低粮价为发展军需工业提供资金
19488月,日本政府遵照GHQ的要求解散了农业会

GHQ一系列民主主义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1)瓦解日本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体制
2)解散财阀,建立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
3)农地改革
4)昭和宪法

1946《日本国宪法》(《昭和宪法》)
自上而下的改革,解决了明治维新遗留下的历史问题
强加的民主主义
在这些改革中,与战前社会保有延续性的官僚,作为政治权利的具体承担者却没有收到任何损伤,反而得到了强化
三权分立,地方自治

从社会文化角度看,日本社会的三大核心要素是:趋向于精工细作的农业自然经济,以家庭和家族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组织与调控

《农地改革法案》
农村90%的耕地变为自耕地,90%左右农户成为自耕农或半自耕农
江户时期:土地严禁买卖
明治时期:实行一物一权的土地私有制,土地被允许买卖——1873年地税改革,一律向土地所有者征税,按地价的3%——明治时期及以后的日本,以高税率高数额的实物地租和土地的绝对地主所有制等为特征的租佃问题,成了日本社会最主要的问题
日本战前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1)土地的零碎性;2)土地占有关系的不均等性
1945/11/9GHQ《关于农业计划的照会》;12/9《关于农地改革的照会》(提出要实施有助于农民摆脱非农势力植被和提高农民经济、社会水平的农协计划,要求日本政府建立一种新的农业合作组织
农地改革和自耕农的形成是农协自主性成长的起点

1947《农协法》
主要内容:
1)规定了该法的目的是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达、提高农业生产力、提升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2)规定了协同组合的两种类型——单协和联合会
3)规定了单协的事业内容
4)关于单协的社员资格由各自的农协章程规定
5)关于合作社的干部,法律上规定至少有5名理事和2名监事
6)按照加入合作社时是否缴纳股金,合作社可分为出资合作社和非出资合作社
7)农协的设立、合并与解散须经过合作总会同意后在相关的行政部门登记,以便于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8)行政部门对合作社的监督检查权,但是这种权力是间接行驶的
9)对于农协干部及其职员违反法律、行政许可或者章程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惩罚措施
《农协法》有四个目标:1)实现农协的自由原则;2)确立农民在农协中的主体性;3)加强农协在农业生产协同方面的作用;4)保障农协的自主性
新农协的主要任务就是促进自耕农在生产领域的协同,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从而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民族化的进程

1947《农业协同组合法》
1947《粮食管理法》
1951《农林渔业组合再建整顿法》
1953《农林渔业组合联合会整顿促进法》
1953《农产品价格安定法》
1953《町村合并法》
1954《农业委员会修正法案》
1954《农协法修正案》
1961《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
1961《农林中央金库法》(修改)
1961《农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现改为《农业现代化资金融通法》)
1961《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
1961《农业基本法》(1999被《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替代)——这部法律主张对农业进行结构调整并推进农业的机械化

农协发展的政策助力
1)农业补助金制度:农业生产奖励补助金、农村振兴补助金、农业团体补助金、土地改良事业补助金、实验研究补助金等——战后农业补助金的主要目标就是稳定农家经济,确保粮食增长,从而提高农业者收入
2)粮食管理制度:农协成立后,农业会承担的粮食收购业务通过农协、指定商人和直接向政府出售三种途径进行,实际上农协系统承担了大部分的粮食收购业务
农协共同贩卖的目的有四个方面:一是实现农家适当的销售价格;二是随季节的变动调整农产品的价格;三是排除工商业资本的不当中间利润;四是奖励贩卖资金的储蓄以加强信用、贩卖和购买资金——为了实现这四个目标,农协的共同贩卖也遵循无条件委托、均衡贩卖及共同计算的所谓“共同贩卖三原则”
3)农业金融制度:日本的农业金融大致上可以分为政策金融和农协金融(合作金融),农业政策资金金融的资金主要有农业现代化资金和灾害救助资金两部分构成
日本的农业金融制度的四个特征:(1)农林公库和农协成为政策资金来源的主体;(2)农业金融资金的政策性较强,这由农协和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3)各个农业金融机关之间的竞争关系很弱;(4)农业金融在日本金融机构中占有独特地位,主要表现为农业金融处于政府货币政策调整的对象之外

农协完成了重要转型:不仅扮演着政府政策执行者的角色,也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演变成为日本重要的压力团体,他通过政策参与以实现农民利益。一方面,日本政府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给农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扶植(农协已成为“制度农协”,成为行政机关的末端);另一方面,基于自主性的增强,农协不再单单是农业政策的受体,也成为了有能力影响农业政策制定的压力集团


产业组合,农业会,农协三种组织形态的一个共通的特点就是基层单位的事业兼营和组织的系统性,这是日本农业合作组织区别于其他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显著特征

日本的形象与农业

日本的形象与农业
(日)田代洋一,(译)杨秀平,王国华,刘庆彬
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1月,ISBN 978-7-109-14250-3

P3
200510月公布“稳定经营收入对策等大纲”,框架可以概括为:(1)限定只对“骨干”实施日本式直接补贴政策;(2)培育40万个高效且稳定的农业经营体;(3)把农业生产的78成集中到这些经营体;(42015年,食物自给率实现45%
骨干的标准是:都府县的经营面积为4公顷,北海道为10公顷,特定农业团体等的村落营农为20公顷。村落营农的基本条件是财务一元化管理、有成立法人的计划、订有主要从业人员的农业收入目标

P53
平成农地改革(2005?)

P63
(平成农地改革)经济财政咨询会议要点:
1)基本观点:一揽子法的制定
2)农地制度的基本理念:所有和利用的分离
3)把农地只视为经营资源
4)长期定期租地权等
530年固定区划
6)农地所有股份化

7)开展自由、多样的经营

2015年7月11日星期六

黑暗料理的良心

黑暗料理的良心,风雨无阻,哪怕是早上吃撑了,路过也要再买一份


2015年7月9日星期四

日本现代农业新论

日本现代农业新论
(日)神门善久 (译)董光哲 苏小双 韩永哲
文汇出版社 2013/4 ISBN 978-7-5496-083-9


P8
日本弃耕土地面积1975-13.1-2.7 2005-38.6-9.7
农地基本登记册的混乱不堪,没有统一的记录农的的土地登记册
农地基本台帐-农业委员会
互助登记册-农业保险
水田登记册-用于调整大米产量
赋税登记册-征收固定资产税
……
不同部门的上级行政机构主导下制定,大部分都没有相互核定
农地的非法改变功能——停车场

P25
江户时期——幕府与藩修筑堤防、为开垦心田开凿水路,并完全控制一个水系,从上游到下游。

P26
明治政府成立以后,马上进行的一大举措是地租改革。所谓地租改革是对全国“一笔一笔”的农地,确定所有者并核定纳税额。——刺激农地交易——小农地主——增加产量(自耕地、小作地)——(P27)站在小农地主的立场上去看的话,整个村落利益的最大化就等同于其利益的最大化——小农地主的社会地位——农村秩序得以维持,调停水利等争端

P31
二战前的重工业化时期——不在地主(寄生地主)——小作争议——农村秩序的稳定

P32
战争——粮食产量,秩序——“农业会”——强化农业生产——政府疏远不在地主

P33
二战以后——农地改革(自耕农主义)。所谓农地改革就是政府廉价买入土地,然后把这部分土地再出售给佃农。政府不承认离开农村的地主的所有权即使当时在农村的地主,超过一公顷(北海道4公顷)以上的土地政府也是不予承认的。80%的小作地成为政府强制收购的对象

P34
JA(农协)——GHQ(联军最高司令部)以实现农村民主化为目标,解散农业会,并要以建立民主的农业协同组合为新的起点——1947年制定农协法的构想是,在建立起以欧美的农协为模板的基础上,尊重农户自由的创意,独立于行政组织。

P37
1950年代初是自民党形成长期政权基础的时期。政府在援助陷入经营困境的农协的同时,把农协变成了统一管理农民选票的机构。因此在1950年代以后,理应是经济团体的农协,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下属机关,补助金也专门由农协进行分配——因此,JA也继承了战时农业会的职能,调节农村个别农户与村落整体的利益。

P38
战后除了JA以外,又建立了掌管末端农业行政的农民组织,农业委员会。与JA不同,农业委员会是名副其实的行政机关——1950年代中,农业委员会的工作重心转向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1962年,农业生产法人——1970年,农业者年金(农民退休金)

P40
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由于巨大的财政收入得以支撑大米等农产品的价格,农民的收入也年年增加并日益富裕起来。可是随着高度经济增长时期的终结,政府也没有多余的财力支撑农产品的价格,而且达到温饱阶段的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也开始减少。在这样的年代里面对这样的情况,若要再提高农业收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是必不可少的——为了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必须有一部分人放弃农业

P41
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JA的维持秩序职能反而通过强调村落意识起到了抑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作用,缓解了社会压力——当经济高速增长终结之后,为搞活农业,有必要促进农户的离农
1970年代开始的“一律减反”制度——按比例放弃大米种植的水田面积——减反政策持续了40

P62
根据农水省1992年发表的“新政策”,要达到有效经营农业的目的,其农地规模需要15公顷左右,并且提出了见解,即如果农地在有效经营的前提下实现集中的话,日本的农业成本将会减半。

P72
反观日本,由于农业内部不存在竞争机制,所以无论怎样保护,都不会带来农地的有效利用与耕作技术的进步。

P76
2004年(小泉政权)通过粮食法修订,废除了一直由农水省主导的减反方式,改为由JA自主调整大米生产的同时,从原来限制耕种面积的政策改为限制产量的政策——“一律减反”变为“选择制减反”
2007年制定“跨品种的经营安定对策”的新型补助金政策——特点:1)把发放补助金的对象集中在大规模农户上(个人经营土地必须在4公顷以上,北海道10公顷,集体经营20公顷);2)采用了WTO推行的“反向型补助金的支付方式

P86
20096月对农地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通过这次修订去除了原农地法中的“自耕农主义”是农业政策上的大转折。







无题

各就其位;物质信仰、精神信仰;对天皇的忠诚是无条件、无限制的;死不投降主义;秩序和等级、自由和平等;藩;孝道;阶层分明、等级森严;云上人;地位世袭固定;士农工商贱民;德川、土地不能永久转让;王政复古、驱逐夷狄;以最小的失败和浪费建立起他认为他所需要的企业;历史的债务人; 恩情之大,难报万一;忠、孝、恩(皇恩、亲恩、主恩、师恩);行仁义,非法行为;情义,忠,报复;避免直接竞争;人之常情;世界不是善恶斗争的战场;人生最高的任务,圆满完成,义务;忠诚,侮辱,背叛;《赦谕》,“忠”高于“情义”;自重,自我修炼;虽死犹生;自我负责;侮辱,复仇,美德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菊与刀

菊与刀
(美)露丝·本尼迪克特Benedict R.,北塔译
北方文学出版社,2015/2 ISBN 978-7-5317-3397-3

P2
刀与菊都是这一画面的组成部分。日本人生性即好斗又和善,即尚武又爱美,即蛮横又有礼,即顽固又能适应,即驯顺又恼怒于被人推来推去,即忠诚又背叛,即勇敢又怯懦,即保守又好新。这些特点全都有极端的表现。他们十分在乎别人对他们行为的看法,但是,当别人对他们的劣迹一无所知时,他们又会被罪恶感战胜。他们的士兵即被彻底驯服,也会反抗上级。

P20
日本是以别的眼光看待这场战争的。只要各国拥有绝对主权,那么世界上就会有政治混乱,他必须为建立等级秩序而战斗——当然,这是日本领导下的秩序,因为只有他代表着一个从头到脚真正具有等级秩序的国家,只有他理解“各就其位”的必要性

P21
美国人的物质信仰和他们的精神信仰之间的竞赛

P27
这一观念(天皇)是近代日本具有国家主义性质的神道宗教的核心;如果我们削弱并挑战天皇的神圣性,那么敌国日本的整个结构就会土崩瓦解。

P28
日本战俘则相当直率地说,他们对皇族的尊崇跟军国主义和侵略战争政策是两码事。

P30
这种对天皇的忠诚是无条件、无限制的,但日本人喜欢批评除了天皇之外的所有的人和团体,两者形成鲜明的对比。

P33
死不投降主义

P37
宁愿在胜利的祭坛上被烧死,因为在没有取得英勇成绩的情况下死去,是一件丢脸的事

P38
就好象他们在把自己所有的一切投入到一条生活道路上并遭遇失败之后,很自然地选取了另一条道路

P39
他们依赖于秩序和等级制,而我们信赖的是自由和平等

P43
数百年来,不平等一直是他们有组织的生活的准则

P46
一个人的联系纽带是他所属的藩
“孝道”的含义是:在一个几乎只包括父亲、祖父、他们的兄弟以及后裔的团体里,一个人要根据辈分、性别和年龄、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P51
在整个历史中,日本一直是一个阶层分明、等级森严的社会

P52
从一开始,日本就没有能够复制中国的没有等级制的社会组织

P55
日本封建社会是精密分层的,每一个人的地位都由世袭固定……士、农、工、商、贱民……商人阶级总要破坏封建制度。一旦商人变得受人尊敬而且家境富裕,封建制度就式微了。

P56
对于稳定的封建主义体制来说,武士和农夫是两个最合适的阶级:德川幕府用僵化的形式把他们冻结了起来

P58
拥有土地就是一种保障,因为在日本,这是一个人的尊严所在。在德川家族统治下,土地是不能永久转让的,这一法令是对每个耕作者的保障

P63
在那期间,日本人学会了把这种精密设计的等级制看作是安全与稳定的保障。只要他们待在既定的范围里,只要他们完成既定任务,他们就可以信任那个社会……对各个阶级的限制固然很严,但他们也有秩序和安全的保障……日本的等级限制还有一定的变通性

P72
明治时期的政治家根本没有把他们的任务看作意识形态的革命,只把它看作一份工作。他们所构想的目标是吧日本建设成为一个被人重视的国家。他们不是偶像的破坏者

P73
无论是政治、宗教或者经济,在所有活动领域,明治政治家们都按照“各就其位”的原则,在国家和国民之间分派职责

P83
日本所成就的,是以最小的失败和浪费建立起他认为他所需要的企业

P87
在日本,正直取决于对个人在宏大社会网络中的位置的认可,大家相互欠债,即欠祖上的,也欠同辈的

P111
日本孝道最重要的实际意义在于,它对活人中的尽孝义务进行限制

P113
明治政治家们所需要的,只是在所有日本人的心中种植一种无条件的最高美德,那就是忠,而尽忠的对象就是天皇

P117
日本人认为,遵守法律就是对他们所受的最高恩典——皇恩的报答

P127
日本人会欢欣鼓舞地赞扬复仇行为,同样会欢欣鼓舞地赞扬以死效忠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属于“情义”。“忠”是对主子的“情义”,因受辱而“报复”则是对个人名誉的“情义”。在日本,这是同一矛盾的两面。

P135
一个人的生活应该跟他在社会上的地位保持一致

P139
在想法设法避免直接竞争方面,日本人总是很有创意

P142
日本人总是想避免那些可能会因为失败而感到羞辱的场面

P148
日本人很容易因为失败、受辱和被排斥而受伤,这使他们动不动就折磨自己,而不是迁怒他人

P170
日本人这些关于“人之常情”的观念产生了一些重要的后果。关于肉体和精神这两种力量的西方哲学的基础被挖掉了……世界不是善恶斗争的战场

P172
日本人所定义的人生最高的任务是:圆满完成自己的各项义务

P175
家臣对主子的情义要求最大的忠诚,直到主子侮辱家臣,在那之后,任何背叛都不是大问题

P213
转世不是日本思想的一种范式,涅槃观念也不是,它不仅对普通大众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僧侣们自己也修改了它,使它不存在了……日本人对死后世界的幻想一直没有兴趣。他们的神话将的是神,但不是死后的生命

P248
除非他有朝一日报仇雪恨了,否则他“一直会觉得有件事情还没有完成”,这就是日本人冤冤相报的核心内容

P271
日本人就是这样看待世界的,在压根儿没有成为革命者的情况下,他们就可能挺身而出,反抗剥削和不义。他们不是要把他们的社会结构撕成碎片。在不对社会体系泼脏水的情况下,他们就能完成最彻底的变革,在明治时代,他们就做到了这一点。他们称之为“复古”,即“回到过去”

P275
当日本人相信自己受到了侮辱时,复仇就成了一种美德

P279
工人们最喜欢的罢工形式是,“占领工厂,继续工作,通过增加生产,让管理层丢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