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2日星期日

自主与参政:日本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研究(1900~1975)

自主与参政:日本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研究(19001975
李汉卿
法律出版社,2012/07ISBN978-7-5118-3796-7

1889《明治宪法》
在明治宪法下,日本的国家权力体制是以行政为中心而弱化立法权的一种行政主导体制,并由此衍生了国家控制社会的关系模式
明治政府正式通过行政干预,通过重点发展和扶持重要工业部门,把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原始积累和产业革命两个过程合并为一个进程,从而迅速成长为资本主义强国

1900《产业组合法》
当时日本处于与其他列强的激烈竞争之中,为了充实国力,既要促进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又要保持中小生产者生活的安定
目的:通过组织分散的小农生产以维持中小生产者的经营,从而避免他们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大量破产,进而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支持
参照德国的合作社法和信用合作社制度,制定了《产业组合法》
产业组合通过信用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的事业开展,聚合了分散的农家力量,试图通过中小生产者的互助合作来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产业组合的发展建立在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上,在某种意义上它也发挥了调和地主和中小农业生产者之间矛盾的作用
产业组合利用具有地缘关系的小农之间的相互扶持意识和传统开展事业,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维持小农生产的正常进行,缓和了佃农和地主之间的矛盾,从而维护了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
农村地区的产业组合是日本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高速发展的产物
学习德国,创建(新),自上而下,农业政策工具
相关保护小农生产的法律:
1896《劝业银行法》《农工银行法》
1897森林法、重要出口商品同业者法、生丝出口奖励法
1899耕地整理法、农会法、肥料取缔法

1943《农业团体法》
产业组合被战时农业团体——农业会吸收合并
农业会作为战争时期重要的农业团体,其产生和发展出于日本战时体制的需要
农业会已不是农业合作组织,它强制农民加入,不仅失去了合作社的性质,而且已经成为日本政府的代行统治机关
战后的农协就是在农业会解散基础上建立的
通过统合农业团体借以实现对农业经济的统治,保障军事用粮供给,并通过压低粮价为发展军需工业提供资金
19488月,日本政府遵照GHQ的要求解散了农业会

GHQ一系列民主主义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1)瓦解日本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体制
2)解散财阀,建立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
3)农地改革
4)昭和宪法

1946《日本国宪法》(《昭和宪法》)
自上而下的改革,解决了明治维新遗留下的历史问题
强加的民主主义
在这些改革中,与战前社会保有延续性的官僚,作为政治权利的具体承担者却没有收到任何损伤,反而得到了强化
三权分立,地方自治

从社会文化角度看,日本社会的三大核心要素是:趋向于精工细作的农业自然经济,以家庭和家族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组织与调控

《农地改革法案》
农村90%的耕地变为自耕地,90%左右农户成为自耕农或半自耕农
江户时期:土地严禁买卖
明治时期:实行一物一权的土地私有制,土地被允许买卖——1873年地税改革,一律向土地所有者征税,按地价的3%——明治时期及以后的日本,以高税率高数额的实物地租和土地的绝对地主所有制等为特征的租佃问题,成了日本社会最主要的问题
日本战前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1)土地的零碎性;2)土地占有关系的不均等性
1945/11/9GHQ《关于农业计划的照会》;12/9《关于农地改革的照会》(提出要实施有助于农民摆脱非农势力植被和提高农民经济、社会水平的农协计划,要求日本政府建立一种新的农业合作组织
农地改革和自耕农的形成是农协自主性成长的起点

1947《农协法》
主要内容:
1)规定了该法的目的是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达、提高农业生产力、提升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2)规定了协同组合的两种类型——单协和联合会
3)规定了单协的事业内容
4)关于单协的社员资格由各自的农协章程规定
5)关于合作社的干部,法律上规定至少有5名理事和2名监事
6)按照加入合作社时是否缴纳股金,合作社可分为出资合作社和非出资合作社
7)农协的设立、合并与解散须经过合作总会同意后在相关的行政部门登记,以便于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8)行政部门对合作社的监督检查权,但是这种权力是间接行驶的
9)对于农协干部及其职员违反法律、行政许可或者章程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惩罚措施
《农协法》有四个目标:1)实现农协的自由原则;2)确立农民在农协中的主体性;3)加强农协在农业生产协同方面的作用;4)保障农协的自主性
新农协的主要任务就是促进自耕农在生产领域的协同,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从而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民族化的进程

1947《农业协同组合法》
1947《粮食管理法》
1951《农林渔业组合再建整顿法》
1953《农林渔业组合联合会整顿促进法》
1953《农产品价格安定法》
1953《町村合并法》
1954《农业委员会修正法案》
1954《农协法修正案》
1961《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
1961《农林中央金库法》(修改)
1961《农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现改为《农业现代化资金融通法》)
1961《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
1961《农业基本法》(1999被《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替代)——这部法律主张对农业进行结构调整并推进农业的机械化

农协发展的政策助力
1)农业补助金制度:农业生产奖励补助金、农村振兴补助金、农业团体补助金、土地改良事业补助金、实验研究补助金等——战后农业补助金的主要目标就是稳定农家经济,确保粮食增长,从而提高农业者收入
2)粮食管理制度:农协成立后,农业会承担的粮食收购业务通过农协、指定商人和直接向政府出售三种途径进行,实际上农协系统承担了大部分的粮食收购业务
农协共同贩卖的目的有四个方面:一是实现农家适当的销售价格;二是随季节的变动调整农产品的价格;三是排除工商业资本的不当中间利润;四是奖励贩卖资金的储蓄以加强信用、贩卖和购买资金——为了实现这四个目标,农协的共同贩卖也遵循无条件委托、均衡贩卖及共同计算的所谓“共同贩卖三原则”
3)农业金融制度:日本的农业金融大致上可以分为政策金融和农协金融(合作金融),农业政策资金金融的资金主要有农业现代化资金和灾害救助资金两部分构成
日本的农业金融制度的四个特征:(1)农林公库和农协成为政策资金来源的主体;(2)农业金融资金的政策性较强,这由农协和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3)各个农业金融机关之间的竞争关系很弱;(4)农业金融在日本金融机构中占有独特地位,主要表现为农业金融处于政府货币政策调整的对象之外

农协完成了重要转型:不仅扮演着政府政策执行者的角色,也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演变成为日本重要的压力团体,他通过政策参与以实现农民利益。一方面,日本政府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给农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扶植(农协已成为“制度农协”,成为行政机关的末端);另一方面,基于自主性的增强,农协不再单单是农业政策的受体,也成为了有能力影响农业政策制定的压力集团


产业组合,农业会,农协三种组织形态的一个共通的特点就是基层单位的事业兼营和组织的系统性,这是日本农业合作组织区别于其他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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