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3日星期日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译)姚大志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ISBN978-7-5004-9438-6  20112

P2
现代自由主义主要有两个派别,一派以罗尔斯(John Rawls)为代表,另外一派则以诺齐克(Robert Nozick)为代表。后者的思想通常被称为libertarianism
罗尔斯坚持正义的首要性,主张自由和平等不可分离,但他实际上更重视平等,其思想可以被称为“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诺齐克则坚持权利的首要性,更强调自由,主张自由高于平等。诺齐克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自由高于一切,一是市场决定一切

P1
在《正义论》(1971年),罗尔斯提出了一种他称之为公平的正义,最合乎理性的正义原则是这样的原则,即在公平的条件下它们会得到人们的一致同意

P9
政治哲学的一种作用是有助于人们思考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作为具有自己历史的社会——一个国家——的基本目标和目的

P10
一个民主社会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一个共同体(community
政治社会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一个团体(association

P12
这个核心理念是同另外两个基本理念一起被建立起来的。它们是:公民(那些从事合作的人们)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理念;以及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理念,而所谓秩序良好的社会就是由公共的正义观念加以有效规范的社会

P13
起组织作用的核心社会合作理念至少有三个本质特征:
(1)     社会合作不同于单纯的社会协调活动……社会合作是由公众所承认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的;
(2)     这种合作的理念包含了公平的合作条款的理念:它们是这样的条款,即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理性地加以接受
(3)     这种合作的理念也包含了每一参与者之合理利益或善的理念

P16
一个秩序良好的政治社会传达了三样东西:
(1)     在这种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且知道所有其他的人也都接受,相同的政治正义观念
(2)     社会的基本结构能满足这些正义原则
(3)     公民具有一种通常情况下起作用的正义感

P17
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由某些公共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所有效规范的社会,而不论这种正义观念是什么样的

P18
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将基本结构(basic structure)当作政治正义的首要主题
由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用于基本结构这个特定的场合,所以它的原则只能规范这个结构本身,而不能直接应用于社会内部的机构和团体,也不能对它们加以规范

P19
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而非一般的正义观念:它首先应用于基本结构,并且认为局部正义(local justice)的问题和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的问题需要按照它们各自的特性分别加以考虑

由里到外就有三个层次的正义:首先是局部正义(直接应用于机构和团体的原则);其次是国内正义(应用于社会之基本结构的原则);最后是全球正义(应用于国际法的原则)

P20
第一个限制是,我们必须将基本结构确定为政治正义的首要主题,而将局部正义的问题放在一边
第二个限制是,我们最为关切的东西是秩序良好社会之正义的性质和内容
第三个限制是,即我们将不在这里讨论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正义关系(just relation between people)这个重要问题,即使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延伸到这些关系,这也不表明它是普遍性的

P22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我们只有在了解了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的政治正义之后,才会考虑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正义问题
作为公平的正义不是一种统合性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这种学说能够应用于所有主题和包含所有价值……作为公平的正义是针对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个具体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政治正义观念

P27
简言之,原初状态应该被理解为一种代表设置。通过将当事人(其中国任何一方对于自由和平等公民之切身利益都是具有责任的)描述为在处境方面是公平的,并是在对支持政治正义之原则的推理进行适当限制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的,这种代表设置模仿了我们作为理性的人所怀有的坚定信念

P28
“两种道德能力(two moral powers)”解释如下:
(1)     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是仅仅服从)政治正义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原则规定了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
(2)     另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善的观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它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

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在这里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按照社会基本结构的具体情况而设计的,而不能被当成一种统合性的道德学说

P30
政治社会的所有合作成员都应该是平等的,并且只能以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所允许的方式被加以不同地对待

P31
自由人(free persons)的确切意义是从这样一种社会的政治文化中汲取出来的,他同诸如心灵哲学中所探讨的意志自由(freedom of the will)没有什么关联,或根本就没有任何关联。遵循这个理念,我们说,公民在两个方面被当作自由人。
第一,  公民在这种意义上是自由的,即他们设想自己和相互设想拥有一种把握善观念的道德力量……在一个由重叠共识所支持的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公民的(更一般的)政治价值和政治信念作为其制度性身份或道德身份的组成部分,大体上是相同的
第二,  公民也在这种意义上将自己视为自由的,即他们认为自己是其正当要求的自证根源(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

P34
自由和平等的人的观念是一种规范的观念:它是由我们的道德思想和政治思想及其实践所确定的,也是由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加以研究的

P37
公共证明的理念的目的是以一种适合于政治正义观念的方式来阐明证明的理念,而这种政治正义观念所属的社会就像民主制度那样,以理性多元论为特征
正义观念应该具有以下三个特征,而正事这三个特征使它成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
(1)     虽然正义观念显然是一种道德观念,但它却是为一个具体的主题,即民主社会的基本结构而设计出来的
(2)     接受这个观念并不假定也要接受任何特殊的统合性学说
(3)     迄今为止,政治的正义观念是尽可能按照一些基本理念来加以表述的,而这些基本理念是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所熟悉的,或者是它所蕴涵的
P39
公共证明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在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保持有效的、民主的社会合作条件

P40
反思平衡的理念

P42
当我们所说的这个人接受了这种正义观念,并使其他的判断同它保持一致的时候,我们说这个人处于下一的反思平衡(narrow reflective equilibrium
我们所谓的广义的反思平衡(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是指(仍旧在个人的场合),当某人已经认真仔细地考虑了其他的正义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关的各种论证力量的时候,就达到了广义的反思平衡

P44
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政治正义观念是由一种被我们称为理性的重叠共识来加以确认的。所谓重叠共识,我们是指,这种政治正义观念是为各种理性的然而对立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支持的,而这些学说自身都拥有众多的拥护者,并且世代相传,生生不息

P45
作为公平的横移具有政治正义观念的三个特征:它的要求仅限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对它的接受并不以任何特定的统合性学说为前提,以及它的基本理念在公共政治文化中是众所周知的并是从中汲取出来的
我们假定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性条件

P46
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存在着五个极其重要的事实,而理性多元论的实施是其中的第一个。
第一个事实:现代民主社会中所存在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也许很快就要消失的历史条件,而是民主制度之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的特征
第二个相关事实:要想维持工作对某种统合性学说的持续忠诚,只有依靠使用国家的压迫性权力,从而随之而来的不仅是官方罪行和不可避免的粗暴和残忍,而且还有对宗教、哲学和科学的败坏
第三个事实:一个持久和稳定的民主政体,要想不为痛苦的思想争论和敌对的社会阶级所分裂,就必须至少赢得其政治上活跃的绝大多数公民自由和自愿的支持……正义观念必须是这样的,即它能够得到各种不同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统合性学说的广泛赞同
第四个事实:一个已经合乎理性地良好地运行了很长时期的民主社会,它的政治文化通常包含或至少隐含地包含某些基本理念,而从这些基本理念出发,有可能建立起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
第五个事实:我们在基本政治价值方面的很多重要政治判断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所以,甚至在经过自由和开放的讨论后,这种情况也是极不可能出现的,即真诚和理性的人们都能够使用他们的理性能力,以致所有人都达到同样的结论

P54
只有当政治权力是按照一种宪法(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来行使的时候,它才是合法的,而这种宪法的实质是所有理性的和合理的公民依照他们共同的人类理性都能够加以赞成的。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
政治正义观念所共享的原则和价值使理性成为公共的,而立宪政体中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则使理性成为自由的

P56
两个正义原则:
(1)     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scheme)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
(2)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公平的机会平等优先于差别原则

P57
公平的机会平等在这里意味着自由主义的平等(liberal equality

P58
这些平等的自由是由下面这份清单阐明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结社自由以及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的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最后,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

P64
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
配给正义(allocative justice

P65
纯粹背景程序正义(pure background procedural justice)……基本结构被如此安排,以至于当每一个人都遵守公共承认的合作规则,并履行这些规则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的时候,由此产生的具体商品分配就可以被接受为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而无论这些分配的结果是什么

P68
除非基本结构被不断地加以规范,否则早期各种财产的正义分配不能保证后来的分配也是正义的

P71
即使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我们的人生前景也深受社会偶然性、自然偶然性和幸运偶然性的影响,以及受基本结构(及其不平等)使用这些偶然性来满足社会需要之方式的影响

P74
我们区分出五种这样的善:
(1)     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其他自由。对于这种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使用,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必需的本质性制度条件
(2)     在拥有各种各样机会的背景条件下的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这些机会允许追求各种目标,也允许修正和改变它们
(3)     拥有权威和责任的管制和职位之权力和特权
(4)     收入和财富,它们被理解为达到众多目标通常所需要的适于各种目的之手段,而无论这些目标是什么
(5)     自尊的社会基础

P75
视为基本善的东西不是作为一种对待自己的态度的自尊,而是自尊的社会基础

P80
差别原则的另一个特征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提高最不利者的期望,它不需要世代持续的经济增长

P81
差别原则要求,财富和收入方面的差别无论有多么大,人们无论多么情愿工作以在产品中为自己挣得更大的份额,现存的不平等必须确实有效地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

P83
当性别和种族的区别在某种方式中被涉及到的时候,它们引起了差别原则所具体应用的相关立场问题
公民反抗(civil disobedience
良心拒绝(conscientious refusal

反思平衡理念的作用是检验首要正义原则的可靠性,它是通过这种方式来检验的,即看看我们是否能够在反思中认可这些原则在某些个案中得出的判断,而这些个案是为了这种目的而构思出来的:即所谓的反例(counterexamples

P91
(公平的正义)至少承认三种观念,而这三种观念在日常生活中都被视为道德应得的观念
首先,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观念(moral desert
第二,合法期望的观念
第三,  由公共规则体制所制定的应得(deservingness

P95
差别原则包含了互惠性的观念:应该鼓励天赋更好的人去获得更多的利益——他们已经从这种分配的幸运位置中受益了——但条件是他们应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培养和使用他们的自然天赋,即为天赋更差的人的善做出贡献

P96
要想这个替代者是令人满意的(替代公平的正义),它不仅必须是有效的,能够满足政治正义观念的要求,而且也必须:
(1)     它应该允许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2)     它应该表达出一种互惠性原则
(3)     它应该从政治正义的观点来恰当地处理最严重的不平等
(4)     规定公平分配的原则必须尽其可能地以这样的词汇来表述,即能够使我们公共地核查它们是否得到了满足
(5)     我们应该寻找这样的原则,它们从理性上看是简单的,其基础是能够以这样的方式加以解释

P104
去发现一种能够规定民主制度之适当道德基础的政治正义观念,并且能够在面对其他已知现存选择时坚持自己的选择

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里,公民依照他们所理解的善观念来认可不同的,也是不可公度的和不相容的、但是理性的同合性学说

P105
既然理性多元论被视为民主文化的一个永久性条件,那么我们寻找的是将这种多元性当作既定事实的政治正义观念

P109
除非我们能够建构起原初状态,以便当事人能够在适当理由的推动下就正义原则问题达成一致,否则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无法贯彻到底

P111
原初的协议就包含两个部分:
(1)     首先,关于基本结构之政治正义原则所达成的协议
(2)     其次,关于推理的原则和证明的规则所达成的协议

P112
导入公共理性理念的一个理由是这样的:虽然政治权力总是强制性的——以政府对合法强力的垄断为后盾——但是在民主政体中,这种权力也是公众的权力,即自由平等的公民作为一个集体的权力

P113
作为一种政治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表达的政治价值包括两类,其中每一类都对应于上面所陈述的原初协议的两个部分之一
(1)     第一类政治价值——政治正义的价值——属于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
(2)     第二类政治价值——公共理性的价值——属于公共探究的指导方针以及为确保这种探究是自由的、公共的、信息畅通的和理性的而采取的步骤

对于平等的公民来说,公共理性是合适的推理形式,而这些平等的公民作为一个集体以国家权力的制裁为后盾使彼此都接受某些规则

P115
在民主社会中,非公共的权威是被自由地加以接受的

P116
公共理性与非公共理性(团体的理性)之间的这些对比是富有意义的。它们表明,政治自由主义并不将政治社会视为一个团体。完全相反,它坚持在政治社会与团体之间做出区别。社会内部的团体可以是在所共享的终极目标基础上统一起来的共同体

P117
在民主思想的历史中,两种相互对照的社会理念占有一种显著的地位:一种是作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的社会合作之公平体系的社会理念,另外一种是作为生产产出以总额计算的最大善之社会体系的社会理念,而这里的善既是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也是由统合性学说所规定的完满的善


P119
第一种比较是更为基本的,因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目标是针对功利主义、至善主义(perfectionism)和直觉主义(intuitionism)构思出另外一种政治正义的观念,而同时为现代民族社会的制度寻找一种更适合的道德基础……第一种比较对于回答近来的极端自由主义观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P127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的观念是已知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当事人假定,作为拥有两种道德你呢管理和明确的完全的善观念的人,公民除了其他利益之外,还具有某些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利益,而且如果可能的话,这些利益的实现必须加以保证。存在着某些我们无法放弃的东西,它们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如果平均功利原则的拥护者不承认这点,那么我们立刻就会陷入绝境。
两个正义原则是一种可以得到的和令人满意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并没有加强过多的承诺压力。它们不仅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提供了足够的基本善,而这些基本善是行使和享受这些自由所需要的

P135
一种基本自由只能为了一种或更多的其他基本自由而被限制,而决不能为了更大的公共善而被限制,这种更大的公共善被理解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之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更大净总额
任何基本自由都不是绝对的
需要在限制(restriction)和规范(regulation)之间做出区别

P137
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应该保证所有公民都拥有平等的社会条件

P140
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并进而满足一个恶稳定立宪政体的三个本质要求:
第一个要求是,应该一劳永逸地确定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安排好它们具体的优先性
第二个要求是,它的政治观念不仅应该阐明一种共享的公共理性基础,而且如果可能的话,也应该阐明一种明确的公共理性基础,而这种公共理性基础凭自己本身就能被公共地视为十分可靠的
第三个要求是,他的基本制度应该发扬政治生活中各种合作性的美德(virtues):合乎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和解精神和与人为善的美德

P146
第二种比较出于这个理由是基本的:在功利原则占有一种显著地位的各种正义观念之中,有限的功利原则看来是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强劲的对手

P147
秩序良好的社会可能达到的公共性的三种层次:
(1)     第一个层次是公民对正义原则和公共知识(或理性信仰)的相互承认
(2)     第二个层次是,在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选择了这些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公民对一般事实的相互承认
(3)     第三个层次是对作为公平的正义基于自身而得到的完全证明的相互承认

P148
在任何情况下,社会借以努力克服意识形态性意识的方法就是认可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制度;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其他所有事情都正常的话,合理的探究和深思熟虑的反思有助于揭露其幻觉和错觉

P149
第一种比较表明了两个正义原则在平等(平等的基本自由)方面具有优势,而第二种比较则表明两个正义原则在互惠性方面具有优势

P151
稳定性的理念可以被这样引入:为了具有稳定性,政治的正义观念必须产生出它自己的支持力量,而且至少是在完全有利的条件下,它所导向的制度必须是自我强化的(self-enforcing

P156
有限功利原则规定的社会最低保障概念与差别原则规定的社会最低保障概念在实践中可能没有多大的差别

P157
作为满足人类体面生活之基本需要的最低保障概念是一种资本主义的福利国家所需要的概念,它能够保证不使第一种方式中所提到的承诺压力过大。但是对于确保不使第二种方式中的承诺压力过大,它看起来是不适用的

P160
在一个由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原则所规范的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在最高的层面上,在某些最基本的方面,公民是平等的在最高的层面上,平等体现在公民相互承认是平等的并相互视为是平等的
当涉及生活前景的时候,这种平等关系在最高的层面上赞成一种社会最低保障,而这种社会最低保障所依赖的基础是互惠性的理念,而不是仅仅满足人类体面生活之基本需要的理念

P164
财产所有的民主实现了由两个正义原则所表达的全部主要政治价值,而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则做不到这点

P165
五种社会体系的政体(regime):(1)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2)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3)带有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4)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5)自由(民主)社会主义
对热和一种政体的四个问题:(1)正当性问题:即它的制度是否是正当的和正义的;(2)设计问题:及一种政体的制度是否能够加以有效设计以实现它所宣布的目的和目标;(3)根据他们可能具有的利益和目的,而这些利益和目的是该政体之基本结构所形成的,公民是否能够被信赖遵循正义的制度,并按照其各种官职和职业所奉行的规则行事;(4)能力问题:分派给各种官职和职业的人物对于有可能占据这些位置的人们来说是不是太难了

P167
(1)     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仅仅保证形式的平等,而否认平等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
(2)     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也否认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Erie,尽管它对于机会平等还有某种程度的关切,但是缺少实现机会平等所需的相应政策
(3)     带有指令性经济的(由一党所控制的)国家社会主义违反了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更不用提这些自由的公平价值了

P168
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和自由社会主义的政体两者都建立了民主政治的宪政框架,保证了基本自由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而且使用相互性原则,如果不是差别原则的话,来规范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

P169
一个主要差别是:财产所有的民主之背景制度力图分散财富和资本的所有权,这样来防止社会的一小部分人控制整个经济,并从而间接地控制政治生活

P171
正义划定界限,善表明目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存在着六个善观念:
(1)     作为合理性的善观念,而且任何政治正义观念都以某种形式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
(2)     基本善的观念
(3)     可容许的(完全的)善观念(每种善观念都是同统合性学说联系在一起的)
(4)     政治美德的观念
(5)     由两个正义原则所支配的秩序良好社会之政治善(political good
(6)     这样一个社会作为社会联合之社会联合(a social union of social unions)的善观念

公民人本主义(civic humanism
古典共和主义(classical republicanism

P176
立宪政体是这样一种噢乖政体,在这种政体中,法律和法规必须同某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相一致
程序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之这样一种政体,在这种政体中,不存在任何对立法的宪法限制,从而多数(或者相对多数)所制定的任何东西都成为法律,只要适当的程序得到了遵守,而这种适当的程序是一套确认法律的规则

P193
正确的原则应该是任何世代(以及所有世代)的成员都会采纳的原则,是作为他们希望先前世代的人们都已经遵循的原则而加以采纳的原则,无论向后追溯多远

P205
两个正义原则所体现的是纯粹背景程序正义的概念,而不是配给正义的概念

P207
基本善指标的这三个特征能够赋予两个正义原则以某些灵活性
(1)     在原初状态中所能进行的思考里,和谐善并没有得到很详细的规定
(2)     收入和财富的基本善不应该仅仅按照个人收入和私人财富来加以判定
(3)     基本善的指标是这些善在一个完整人生过程中的期望指标,而这些期望被认为是同基本结构内的相应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的

P219
政治关系至少具有两种重要的区别性特征
(1)     它是社会基本结构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基本制度的结构,我们只能生而入其内,死而出其外
(2)     为了实施法律,政治权力永远是一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强制性权力。但是在立宪政体中,政治权力也是平等公民作为一个集体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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